20081125

復合

所謂的復合,不是那種大吵一架賭氣說要分手然後三天內就和好的情況喔,也不談三天二頭鬧分手的激動情侶。這邊要談的復合,指的是雙方都已經認知到分手(不管是否自己願意)的事實,但後來又「打算」在一起。

=====最經典的復合就是征服情海=====

我的想法是,不同於第一次交往,已經分手過的男女朋友,不可能回到從前。要復合,就是重新談一次戀愛。情侶之間,要談到分手這最後一步,中間都不曉得經歷過多少次折損感情的爭執。而假如是被分手的一方,更無法判斷對方在開口之前到底想了多久(據我擔任戀愛諮詢的經驗,通常都已經想超久的,久到被分手的人無法想像的程度)。也就是說,你們把好的都消耗殆盡,壞的都列成清單,然後才是分手。

復合的衝動,有時候起於寂寞,有時候起於比較,有時候起於了悟。了悟,分手之後才發現自己還是喜歡對方的人,其實不在少數。只是分手之後的喜歡,很有可能正是因為分手才產生,假若是還在一起的情況,就不會有這種可以客觀分析對方對你的好,並觀照自己的喜歡的機會。但觀照感情的同時也破壞了感情,你不可能做到中立而無損觀察物的觀察(借布希亞說法一用)。


那起於寂寞的,你們都知道結果會如何了。對方的好你習以為常,分手因為已經作過了發現並不難,分手這決定變成每一次爭吵都近在咫尺,有一天你再說出來,就是最後一次了。


起於比較的,就是只見新人笑的逆轉。雖然分手的時候是自己被別人追走了,追走以後有得比較了,反而發現舊愛還是最美。這種復合要看當初被分手的那個人傷好了沒,有時候對方因為還放不下所以願意復合,心裡早就千瘡百孔,復合了也很難長久。可是,弔詭的地方正是,如果他當初傷得不深,難道不會是因為他其實沒那麼喜歡你嗎?如果他傷得太深,你們又怎麼會有機會復合呢?


說了這麼多,好像我並不贊同「復合」的概念,其實不會,我只是更想要珍惜還在一起的時候。而假如要走到分手,也不是兒戲。


感覺這一篇寫不完,因為接下來應該要講一些復合的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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